【制度建设】上海财经大学《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发布者:胡佳媚发布时间:2018-05-18浏览次数:970

党发﹝2008﹞8号

各总支(学院党委)、直属支部,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上海财经大学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财经大学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以上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央和上海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政治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准以任何方式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想和观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三重一大”制度,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交往中,不准收受影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对难以拒收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应按《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上交制度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挪用公款;不准截留应上缴学校的资金;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及私设 “小金库”和“帐外帐”,进行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和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承包经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所属或由单位投资入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不准擅自在校内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须书面报请学校讨论批准,兼职所获报酬(含工资、奖金、有价证券及实物)必须上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本人任职单位进行学生用品、药品、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推销以及基本建设、办学办班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准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课题申报、招聘人员、招生就业、评优增资、校内收益分配、出国出境等方面,为个人、家属或亲友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选任工作条例。在干部考察、选任工作中,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命的情况;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经费必须严格按有关预算规定开支;不准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应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陪餐人员的数量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必须对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以及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进行如实申报,不准有瞒报和不报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对确因工作特殊要求需使用移动电话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其费用报销应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便携式电脑。对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或由协作单位馈赠的便携式电脑,都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私自驾驶公车;不准无偿用公车办私事,对确需公车办私事的,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按规定自行付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科研经费使用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不准从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从事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工作和日常交往中应廉洁自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休养或高档次的健身娱乐活动等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参加聚众赌博活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每年民主生活会时,要对照本规定,对本人和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对照检查或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校纪委、审计监察处和各总支(分党委、直属支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若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未涉及到的内容,或与上级文件冲突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